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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监管机构应对垃圾短信变被动为主动

发布时间:2020-02-11 06:57:01 阅读: 来源:调速器厂家

全球多个国家的管制机构已经意识到垃圾短信对移动市场发展的潜在危害,从2003年开始,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美国、欧盟、印度、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相应的法规与政策,对移动领域的垃圾信息进行治理,制定相应的惩处措施。

国外管制机构治理垃圾短信普遍采取的方式是通过立法,将运营商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化,将个人信息披露和信息接收过程由被动变为主动,对垃圾短信由喊杀阵阵的围堵变成因势利导的疏通。

澳大利亚

2003年6月13日,澳大利亚管制机构宣布新的短信管理规范,将对垃圾短信发送者予以1000万澳元的罚款。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收广告性质的短信业务。新规范还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一种标识符“选择拒绝”接收营销性质的短信,具有营销性质的短信都必须包含这种标识符。

韩国

2002年8月,韩国管制机构针对手机广告短信泛滥出台了一项严厉措施:广告商在发布手机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电话及手机号码,必须有可拒绝标签,用户可选择拒绝接收,并且短信广告在晚9点至早8点之间不能被发送。同时对于滥发垃圾短信者,个人可处以最高8500美元的罚款。韩国采取了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韩国人买手机时必须出示身份证,然后由售货员将顾客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输入电信运营商的中心数据库,这种从源头上管理手机的办法十分有效。

2011年,韩国政府修改《信息通信网法》,对电话广告和垃圾短信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对未经用户同意发送电话广告和手机垃圾短信的行为,韩国政府将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同时韩国政府还提醒市民在收到未经同意的电话广告和手机垃圾短信时,可通过电话和互联网向韩国非法垃圾邮件应对中心举报,从政府监管和用户维权两方面入手根除垃圾短信。

印度

2006年2月8日,印度最高法院向政府发出一封法律建议信,要求议会和政府尽快就阻止垃圾短信制定相关法律条文和政策规章,以便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该信建议,对于那些肆意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罚款的最高数额可达10万卢比,而如果涉嫌利用短信平台进行经济诈骗则要接受长达数年的监禁。

2011年,印度电信监管部门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对手机用户每天向他人发送的短信数量作出了限制。新规定要求每位手机用户每天发送的短信数量不能超过100条。此举旨在遏制垃圾短信过度泛滥以免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

美国

美国前总统布什2003年年底签署了禁止垃圾邮件(CAN-SPAM)法案。美国国会对FCC作出要求,必须在2004年9月底之前根据该法案给出相应的措施,保障移动市场不受垃圾信息的危害。美国FCC制定法规,要求短信发送人必须事前取得收信人的同意才能发出商业或其他宣传短信。如果违反将被告上法庭,面临处罚。美国采取的是手机用户实名制,用户跟电信公司签合同时都要填社会安全号。执法部门只要把这个号码输入计算机,就能看到号码主人的详细个人资料。这样一来,执法部门很容易追查到垃圾短信的源头。

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这些国家目前主要还是针对SMS垃圾信息,大多数国家要求业务提供商或广告商在具有广告内容的信息中加入标签,以便用户可以选择接收(opt-in)或者选择拒绝(opt-out),并且对垃圾信息发送者有相应的经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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